抵押房产的执行(抵押房产的执行法律规定)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抵押房产的执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抵押房产的执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被执行人名下有抵押房产,法院还能执行吗?
我做不良资产业务,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首先,要看债权人的债权性质才好判断;
我国是法治国家,也特别注重人性化,要保障人的基本生活;因此,对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处置是有一定顾虑的;
其次 ,普通债权人要求处置债务人有抵押的房产和银行要求处置抵押房产力度也不一样;
因此如果是普通债权人想要维权,可能需要推动执行冻结债务人所有财产和银行卡,迫使其无法偿还银行房贷;然后等银行出手后法院执行、拍卖房产了;
但同时不得不提到,随着房市降温,一线城市的二手房倒挂情况都已经得到回归,更不用说其他城市的二手房市场逐渐趋冷;而法拍房因为“兆头”炒好,又存在一些城市清房、清户麻烦,法拍房市场缺乏热度,再加上诉讼、公告、评估、拍卖、执行等费用,法拍房回款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余额的情况也不鲜见;
因此,债务人仍然无法偿还普通债权。
综上,不同情况不同分析,不便一概而论。
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已经抵押了,怎么执行?
法律分析:一般抵押优先,只能执行银行抵押贷款还清后剩余部分的价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交易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需要担保的。他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定担保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而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发生的,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前款所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实现质权的,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所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抵押权优先,一套住房可以被执行这事,早已没有争论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执行。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是债权人的一项制度红利。
我的回答是参考了具体的案例,所谓在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前提下的执行其实就是难于执行。确切地说在执行中不要扩大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仅就其居住问题在执行中留下3~5年的廉价房租就可以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抵押房产的执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抵押房产的执行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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