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前过户房产(执行前过户房产算是转移财产吗)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执行前过户房产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执行前过户房产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被执行人,在诉讼前把房产上户到亲戚名下算不算规避执行?
不算
如果只是在诉前转移的,则对亲戚没有影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对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履行,但是拒绝履行的,是可构成犯罪的,因此,如果该债务已经被法院判决了,并且法院决定执行,此时把房子过户给亲戚名下,那么自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亲戚因为帮助债务人逃避债务、逃避法院的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帮助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执行前把车辆过户可以吗?
可以的。
凡事都会有个时间节点,强制执行前的任何财产转移都是合法的。强制执行后夫妻俩人的共同财物都要被执行的,既便是你在强制执行前把车子户口转给妻子了,也不影响强制执行的。
从诚信的角度来看,如果你是债务人,还是按法律已生效文书尽快还款为好。
执行人在立案前房产已经过户还生效吗?
在起诉前已经过户给别人的财产,财产的归属权已经发生变更,案件审结后法院不会对转移后的财产强制执行。但如果被证实是因逃避履行判决结果的隐匿财产行为的,法院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撤销过户后强制执行,并可,以隐匿财产罪对相关当事人予以法律处罚。
信用社执行房产需要过户吗?
不需要过户
办理抵押贷款时需要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管局会出具一个他项权利证书,意思就是你的房子已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不能再进行买卖,二次抵押贷款。只有你到期或提前还上贷款,撤销了抵押方可进行交易或者再次重新贷款。
被执行人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产,法院可以执行吗?
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已经出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但买受人可以对法院执行行为提执行异议。
首先,法院可以执行该房产。依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被执行人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的,但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对于法院已经查封的房产,第三人即使买了该房屋也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其次,买受人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买受人购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符合下列条件,买受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要求排除执行。1、执行标的为金钱债权,2、在法院查封该房产前,买受人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3、买受人已经向被执行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购房款已经交付给法院执行,4、买受人在法院查封该房屋之前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5、非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最后,在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法院一般不会处分该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成立的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该房产,或者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被法院支持的,则执行法院将不得执行该房产。但买受人提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或者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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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产,有些情况法院是可以执行的,有些情况是不能执行的,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是不能执行的,如果受让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不予执行的,法院予支持:
第一种情况:金钱债权执行中,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一般指二手房),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买卖双方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买受人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买受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种情况: 金钱债权执行中,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即一手房),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买卖双方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种情况:金钱债权执行中,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
以上规定是针对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作出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这是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尚不够完善情形下,按照公平原则,平衡买受人与申请执行人双方的利益而作出的规定。是一种值得肯定的、法制进步的体现。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执行前过户房产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执行前过户房产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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