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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连续查封房产的规定(法院连续查封房产的规定是什么)

房产律师文集 2025年02月06日 01:42 78 kk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院连续查封房产的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法院连续查封房产的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法院查封房屋最多可查封多长时间?
  2. 法院查封房产期限满两年后,过几天再次查封,请问是不是续封?
  3. 法院查封的房产与征收规定?
  4. 法院轮候查封房产的法院轮候顺序?
  5. 两个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房屋吗?

法院查封房屋最多可查封多长时间?

查封时效二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相关规定: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十七、预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的续封期限为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法院查封房产期限满两年后,过几天再次查封,请问是不是续封?

法院查封的房屋到期了,要续封的话,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到期前7天之内申请续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法院查封的房产与征收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房产进行查封,即暂时限制其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查封通常是为了保护涉案财产,确保执行结果的有效实施。而征收规定是指政府依法对房产进行征收,通常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如城市规划建设等。

征收程序需符合法定程序,包括公告、评估、协商等环节,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轮候查封房产的法院轮候顺序?

  法院轮候查封同一财产,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按查封的顺序清偿债务。除此之外,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财产处置时,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如果符合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的,按查封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两个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房屋吗?

一般不可以,其他法院要进行轮候查封。

法院连续查封房产的规定(法院连续查封房产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物作出处理后,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执行期限 :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方式 :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扩展资料:

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均系某法院的,原则上应当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执行法院负责查封财产的处分。

在上述的处理原则之外,以下两种情形下应当由在先查封的法院处分查封财产:

第一,在先查封的债权即为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其虽未进入执行程序,但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查封的债权以及执行费用等后无剩余的;

第二,在先查封债权对查封财产已经进入财产变现程序,且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的优先受偿债权以及执行费用后能够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在先查封债权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法院连续查封房产的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法院连续查封房产的规定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查封可以永久续封吗 查封之后多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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