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证违约金判决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房产证违约金判决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2025-02-21 90 判决书和房产证的效力 房产证违约金赔偿标准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盗房产证刑事判决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盗房产证刑事判决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判决书是有法律效力的,但他不能顶房产证用,法院的析产是能证明谁有资格成为变更后的新有产权人。
房产证登记具有公示作用,一般以房产登记为准。但是房产证登记总会有与事实不符合的时候,比如人死亡以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房屋财产立即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转移给继承人,此时来不及变更的房产登记当然就落后了。法院根据继承法作出的判决书是司法认定,当然效力更高,足以表明房屋是你们的共有财产。
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看:
你的房产证2011年被“错误”判决撤销,但此种“错误”没有经过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决,视同法律效力仍然在延续!也就是说,虽然法院没有强制执行,但你的房产证依旧在撤销的过程当中!如果法院强制执行,你的房产证依旧无效,房管部门必须执行法院判决!
其实,你在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如果拿出了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法院原判决“错误”,那么,你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再审,但你已经错失了时机,这个案子已经不好办了!
那么,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呢?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在审判程序中起着重要且无法取代的作用。
注意(再审时效):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之所以设置“审判监督程序”,就是为了防止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出现错误判决的情形!这种“设置”极大地保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可惜很少有人知道这一程序,从而错失了再审的时机!
综上所述,你在判决生效的六个月内,没有要求法院再审,视同你已经认可了判决结果,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讲,你的房产证已经无效!如果你现在再想纠正这个案子,似乎困难重重!
感谢邀请!
你提出的问题较多!我们一个一个进行解决!
一,法院判决已下,他人未执行,房产证还保留原有状态。
他人起诉的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你未写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为一年。而且瞁两个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而法院下发判决后,若双方当事人能够自行履行权利义务,那么不必申请强制执行。而双方当事人均不履行权利义务,那么就应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的公权力强制执行。
关于你这个案件,申请人为何未申请强制执行,我也不清楚。可能认为判决赢了,没必要强制执行。
但是根据现在的司法实践,要变更如你案子中的房产证,必须申请执行并由执行法院下发执行裁定,到不动产交易中心进行办理。否则即使原告拿着判决书到不动产交易中心,工伤人员也,不会为你办理的。
二,他人有权起诉你们确认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你的描述,你和你丈夫于2004年时已将房屋的部分面积出售给他人,只是在办理登记时出现了差错。而且2010年的法院判决已经对此进行了纠正。从上述事实来看,这个他人已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但只是未予登记。简单来说,对于你们三人(他人,你,你丈夫)而言,这个房屋有他的部分所有权,你们是按份共有的关系。
三,是否有权瓜分房屋的租赁费。
在第二个问题已经分析清楚了。这个他人对涉案房屋有部分的所有权,租赁费应当给予分配,但应按照他人所占房屋面积的百分比进行分配。
四,我丈夫他们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我认为你所说的合同应是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当然有效。因为房产证现在还在你和你丈夫名下,租赁方根据查询房屋信息,也,只能查到这些,不可能知道该房屋还存在一个他人有产权!所以根据善意第三人制度,该合同是有效的。退一步讲,即使知道,该租赁合同也是有效的。
五,举报信能否证明他人向我丈夫付款的具体事实。
对不起,该问题我没看明白?什么款?是2004年他人购买房屋部分面积的款?还是租赁款?
不过不管什么款,只有举报信是不能够证明的。最少也要具备收条,银行汇款记录等相关证据。
六,未申诉 ,他人未申请执行,我还对房屋有所有权吗?
有的。你,你丈夫,还有这个他人,你们之间对房屋的所有权应是你和你丈夫是共同共有,而这个他人则是按份共有。
另外提一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产权应以登记为准,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对于其他人来讲,在未变更登记之前,你和你丈夫还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变更后,就是你们三个人了。
但是我有一点不明白的是,你们为什么要上访呢?没想明白?
不过最后还是祝君如愿,上面是我自己的浅显意见。因我未看过案卷及相关证据,分析的有错误请见谅!
在我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通常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反悔的情况。下面是一个简单的案例,仅供参考。
案例:
张三在城市的工资较高,为了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决定购买一套50万元的农村房屋。他与李四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在一年内完成过户手续。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李四反悔,要求张三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李四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因为他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存在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顺利过户。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李四应向张三支付违约金。
然而,张三认为李四未支付违约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四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这个案例仅供参考,具体判决结果还需根据法院审理的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决定。在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发生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盗房产证刑事判决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盗房产证刑事判决书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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