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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房产二抵押贷款(扬州房产抵押贷款在哪里做)

房产律师文集 2025年06月16日 19:23 27 kk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扬州房产二抵押贷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扬州房产二抵押贷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如何看待“扬州一男子为抵押夫妻共同持有的房子竟找了个假老婆办手续”这件事?

如何看待“扬州一男子为抵押夫妻共同持有的房子竟找了个假老婆办手续”这件事?


夫妻共有房屋被丈夫找假老婆办理抵押事件属于丈夫无权处分了房产,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原则上为无效合同,妻子可以要回房产,但是若房屋已经办理完毕过户登记的,妻子则追讨不回房屋,只可要求丈夫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夫妻共有房屋抵押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夫妻共有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在法律上为共同共有财产。所谓共同共有财产是指部分份额的共有一份财产。《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明确规定处分共有财产须经占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方可实施。本案中夫妻共有房屋只能是全体共有人同意。但丈夫找一位假老婆办理了抵押手续,并未经实际共有人同意,属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

其次,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行为无效,但已经善意取得的有效。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属无效合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共有财产中无权处分行为无效,妻子有权追回房屋。但是: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四)转让合同有效。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这就表明无权处分行为的房屋一旦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且对方能够证明自己是善意的,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那么妻子无权去回房屋。

本案中想要善意取得比较难,因为丈夫只是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尚未转移财产,且办理抵押登记后房屋不允许直接归属抵押权人。若对方明知丈夫是赌博欠债而办理的抵押登记,那么对方就是知情,所以应该不属于善意取得制度。妻子可以主张抵押无效,要回自己的房屋。至于赌博欠款,这里可以认定为丈夫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财产加以偿还。

最后,妻子可以主张房屋登记部门责任。

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并一同前往办理。但是妻子明明没到场,办理房屋登记的工作人员居然没有辨认出照片与本人的差距,直接办理完毕了抵押登记,可以视为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妻子可以诉至法院要求房屋登记机关变更抵押登记的,将房屋产权恢复原状。

总之,房屋是重要财产,须谨慎对之,切莫糊里糊涂就失去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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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是有权要求丈夫退还属于自己一半的财产。

但房子能不能要回来,还要看房子过户没有,手续已经走到了哪一步?

首先如果是已经和对方签订了卖房合同,但是还未过户

扬州房产二抵押贷款(扬州房产抵押贷款在哪里做)

那么根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因此只要妻子,没有对该房子的买卖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该处分行为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为该合同而取得的房产,应当予以返还给卖方,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若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若善意取得,程序有效

法律上会优先保护,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权益

通俗来说,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夫妻一人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即为有效:

1,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并不是与其中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2,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3,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如果符合这三个条件,那么房子是无法拿回来的,妻子最多追回自己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果受害配偶一方不想离婚,可以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以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提出离婚的情况下,让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在提起该诉讼时,为了防止转移财产,个人建议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将对方因为卖房取得的钱财及时冻结。

最后,为了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个人建议尽量房产证登记为两个人,这样都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方是没有办法私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的。

如何看待“扬州一男子为抵押夫妻共同持有的房子竟找了个假老婆办手续”这件事?

显然,这个手续是不合法的,是可以取消的。

首先,这是一起冒名顶替抵押房产贷款的案件,相关人员已经涉嫌犯罪,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警方通报,目前,丈夫老武,以及小贷公司的许某,冒充妻子的王某因涉嫌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被刑事拘留,另外小贷公司的余某被警方上网追逃。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次,现在一些小贷公司存在很大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在生活中,我们常常接到那些提供贷款的推销电话,说是可以给你提供什么贷款。那么需要追问的是,这些小贷公司为何就能贷到款,他们的钱又是从哪里来?他们在程序方面有没有什么捷径可走?至少从本案来看,就走了歪路。

最后,作为房产交易窗口,是如何忽略了这个假老婆的问题?照理说,应该有结婚证、身份证、人员到现场等各个方面的查证手续,却可能就被这个假老婆钻了空子,问题出在哪里,恐怕也得追问追问。

冒名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丈夫以冒名的方式,与抵押权人订立的抵押合同无效;该合同对于妻子没有法律约束务。

从法律上来看,本案抵押合同应当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因为,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能会因为抵押权的实现而发生物权变动。鉴于本案抵押合同是冒名订立的,因此,该抵押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权处分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权利人不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妻子可以以丈夫和抵押权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抵押合同无效;获得法院无效判决后,再向登记部门申请涂销登记,注销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这个案子中,抵押登记部门没有责任。因为,抵押部门的审查限于形式审查。对于前来办理抵押登记的人是否属于本人,抵押登记部门没有实质性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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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前几天,扬州市民方女士家里突然来了几个不速之客,自称是债主上门来要钱的,一问才知道,原来是方女士的丈夫老武借钱没还。没想到,电话里老武不仅承认了在外边借钱的事,还表示已经把房子给抵押出去了。两人名下的房子,丈夫一个人怎么能抵押出去的呢?方女士赶紧来到市民中心房产交易窗口查询。方女士经过查询发现,房子真得被抵押了,而且还有办抵押手续时候的夫妻照片。照片上的男子正是丈夫老武,但旁边的人却不是自己,方女士当场报了警。

二、该案的抵押合同是否

根据案件事实可知,案涉的贷款公司的业务人员主动帮助老武找了人顶替并进而达到抵押登记的事实。

首先案涉的房屋系夫妻共有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案中老武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的行为,虽然没有经过妻子同意,但是根据《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四)转让合同有效。

上述条款此谓“善意第三人”条款,也就是如果放款一方如果是善意不知情房屋处分过程中存在虚假事实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

但是本案中小贷公司为老武找到顶替人选并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显然并不符合善意条款的当中的“不知情”原则。

所以该案的抵押行为方女士依旧可以主张撤销该份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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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扬州房产二抵押贷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扬州房产二抵押贷款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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