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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为写明房产证时间(司法拍卖 房产证)

房产律师文集 2025年04月14日 20:51 54 kk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司法拍卖为写明房产证时间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司法拍卖为写明房产证时间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合伙拍网上的法院拍卖房,房产证上会写双方的名字吗?
  2. 司法拍卖已结束是什么意思?

合伙拍网上的法院拍卖房,房产证上会写双方的名字吗?

和拍卖无关,以办理房产证为准,如果是合伙参与拍卖,可协商写上双方的名字。

一、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两个以上的产权人共有,共有可以按份共有,也可以共同共有。

二、产权证上面登记的产权人,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话,则是共有产权人,产权人的名字没有前面和后面的区别,不是登记在前面的占所有权的比例就高,登记在后面的占所有权的比例就低,我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产权人可以自行约定各自所占的产权比例,产权证上面会明确标明比例份额,而不是以产权人名字登记的前、后顺序来确定产权比例的。

司法拍卖已结束是什么意思?

司法拍卖房屋已结束,并不意味着房屋肯定已经出卖,事实上,流拍也是很正常的。法律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1、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2、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3、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表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司法拍卖己成功卖出标的物,实现标的物变现。或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价,导致司法拍卖流标,司院己停止此轮拍卖。总之,这就是指曾公告的司法拍卖活动己走完流程了,己不再进行司法拍卖的意思。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司法拍卖为写明房产证时间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司法拍卖为写明房产证时间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司法拍卖房产一共几拍 房产证司法拍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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