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但未付完款的房产归属(过户但未付完款的房产归属怎么办)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过户但未付完款的房产归属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过户但未付完款的房产归属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房本已过户,但是尾款还未到,房子是谁的?
如果客户死贷款买房的话肯定要先过户给乙方银行才放贷款,一般30个工作日就能下来,但是客户全款买房必须把尾款付清才能过户给乙方,否则遇到拎不清的客户胡搅蛮缠把房子给你霸着还不给尾款
房本已过户,但是尾款还没有到,房子是谁的?
我觉得你提出来这个问题的原因,应该是买方支付房款的方式为分期付款。先支付了一部分房款,等房本过户完毕之后,再用抵押贷款或转账等方式付清房款,而你对此有些担忧。那我就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为您解释一下您的问题。
一、房本已经过户,房子是谁的?
从不动产登记角度来看,如果你的房本已经过户,并且登记机构的登记簿已经将房屋的权利归属记载在买方名下,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可见,房屋的物权已经属于买方了。
二、尾款没有拿到,怎么办?
现实中,如果买方确实存在恶意拖欠尾款的情况,我们可以持购房合同,收款证明等相关材料,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让人民法院来查封该房产,以免买方利用时间差恶意转移,抵押等。
三、二手房买卖中,我们该如何保证交易安全
1、可以利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资金监管服务,保证交易安全。
2、如果买方需要贷款,对于买方的贷款资格审核一定要前置。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预审批服务。将二手房转移与抵押一起完成,这样可最大限度的保障交易安全。
四、我的一点想法
现在的房屋价值都比较大,二手房买卖中分期付款的方式非常常见,也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方式。实在不太幸运中招了,我们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几年,不动产登记中的各类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都是倾向于保护善意方。所以我们对待房屋交易也无需过度焦虑,毕竟这个世界上,善良,守法的人还是大多数。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对您有帮助,谢谢!
如果你是贷款,银行会直接汇入你帐户。之前在卖家做按揭买房时,已经把房子拿去做抵押贷款了,贷款银行放出来,自动会打入你的账户。你收到钱后,就交钥匙给新买家。不用过多担心。
离婚中约定为一方的财产,但是未过户,房产属于谁?
房屋虽然没有过户,但是只要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的,那么对他们夫妻二人来讲,离婚协议有效,房产属于离婚协议约定方。
但是,他们的离婚协议不能对抗他人的权利,比如欠债,办理假离婚,把财产给一方,想来个金蝉脱壳的这种行为。
离婚中经常一些分割房产问题,确定为一方,但是因为一些政策为或贷款问题,暂时不能过户到一方,那么在离婚后,房产实际还是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种情况,房产到底属于谁呢,这里还分情况来说
一、通过离婚协议来约定房产的归属,
如果是同构离婚协议来约定房产的归属,比如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于女方,暂时不过户,那么离婚后,这个离婚协议生效,房产根据约定是属于女方的,但是这种离婚协议约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本身并不能直接产生物权效力,也就说如果没过户,女方就并不是业主,如果男方把这个房产卖给第三人,女方是无法向第三人主张返还房屋的,只能要求男方赔偿相应损失。 同时,这种离婚协议约定,如果男方不履行过户手续,女方还是得另行起诉来要求男方过户,所以这种离婚协议约定并不是最好的方式。
二、通过法院调解书来约定房产归属的
如果双方是通过法院调解书来约定房产归属的,那么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这个房产就属于女方了,因为法院调解书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即便房产还没有过户,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也直接产生了物权效力,如果男方把这个房产卖给了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物权篇的司法解释,女方是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归还房产的,这是对物权的直接保护。另外,如果调解书中约定了具体的过户日期,如果男方不履行过户手续,女方是直接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直接过户的,而这个是离婚协议做不到的,离婚协议没办法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如果约定房产归属,最保险方式可能就是通过法律调解书来确定。
离婚可以去民政局走协议离婚,这样省事省力。但如果达不成离婚协议的,就只能诉讼离婚了。如果是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当然是有效的,也受法律保护。但是比较别扭的是对房子产权的约定,因为我国对房子的产权实行的是权属登记制度,比如离婚协议说好了房子归女方,但只要没有去房产局过户,房子就不属于女方。如果男方偷偷地把房子卖了,并过户了,买房子那人就属于善意第三人,女方就无法再追讨,只能找男方赔偿损失了。所以女方要时刻警惕这种风险。
但如果是诉讼离婚的,不管是离婚调解协议,还是离婚判决书,这玩意就厉害了,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判决书说房子给了谁那就是谁的,或者是离婚调解书说房子归谁也就归谁了,即便因为种种原因暂时没有过户,房子的物权已经确定了,所以权属一方可以直接去房管局进行登记备案,这样即便对方想耍赖卖房子或者抵押房子,也弄不成。
而且法院生效的判决会敦促双方在条件成熟时候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对方如果故意拖延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基本可以达成共识,对房子的约定,最好是走诉讼的路子更安全。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归属的未过户房产,是否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其发生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是指以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或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物权变动,此种物权变动必须遵循物权公示的一般原则才能发生效力,即不动产物权要办理变更登记,动产物权要交付。但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有时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本条主要规定了基于公权力的行使而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情形:
1、因国家司法裁判权的行使、仲裁裁决而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此类物权变动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就是当事人的物权设立、变动的时间。这里需要说明两点:第一,导致物权变动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指直接为当事人创设或者变动物权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例如离婚诉讼中确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某项不动产的判决、分割不动产的判决、使原所有人恢复所有权的判决等。此类设权或者确权的法律文书本身,具有与登记、交付等公示方法相同的效果,因而依据此类法律文书而进行的物权变动,无需再进行一般的物权公示而直接发生效力。第二,由于法院的判决书或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等,所针对的只是具体当事人而非一般人,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来说公示力和公信力较弱,因此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依照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定而享有的物权,在处分时,如果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因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而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此类物权变动,主要指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而产生的物权变动。国家征收,是国家取得财产的特殊方式,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进行公告,这已起到了公示作用,因此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之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过户但未付完款的房产归属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过户但未付完款的房产归属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