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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执行房产(欠款人执行房产一般需要多久)

房产律师文集 2025年02月26日 04:24 41 kk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借款纠纷执行房产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借款纠纷执行房产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公司破产,负责人老婆名下的房产可以执行吗?
  2. 法院怎样对有纠纷的房产确权?

公司破产,负责人老婆名下的房产可以执行吗?

即便债务人配偶不是被执行人,在一定情况下,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仍然是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处理的。那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直接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呢?

一、执行债务人配偶个人名下财产的依据

1、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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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债权人与他人的共同共有财产,法院可采取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基于此,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实际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属于共同共有,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公司破产了,负责人老婆名下的房产是不可以被执行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破产了,公司可以变卖或者是出售相关资产清场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和养老保险,其负责人老婆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公司所有,不可以变卖他老婆的财产偿还公司的债务。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由股东出资成立,公司破产有限责任,股东以注册时认缴的金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负责人如果是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其妻子名下的房屋没有作为股东出资,就不能被执行。如果其妻子名下房产作为股东出资,那就要被执行。

负责人老婆名下的房产要看是在公司成立前,还是公司经营期间与老公的资产和收入的相关关系。如果资产是在公司成立前老婆的自有资产,那不在可执行范围内。如果是在公司经营期间与老公的共同资产肯定要在执行之内,因此,是有区分的!

这一就要看你们是不是合作伙伴,而且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是可以执行的,如果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是不可以的。还有,要看公司的法人是谁?如果公司的法人破产啦,可以选择让董事和股东还有《公司法》人一起赔偿公司员工的工资。

法院怎样对有纠纷的房产确权?

审理此类案件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程序问题,即房屋买受人未对查封的房屋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能否迳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实体问题,即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法院能否进行确权?关于程序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对案外人异议处理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应先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对执行法院的处理不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买受人未经执行异议这一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执行异议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买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并无不当。关于实体问题,实践中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予以确权,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登记才产生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效力,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仅产生债权效力,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已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也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之一,从充分保护买受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应当予以确权。

我们认为,对上述程序问题,由于法律并没有对当事人的此项诉权作明确限制,从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应允许买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对实体问题,虽然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买方未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尚未取得物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见,该条规定实则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作了例外性规定。在此种情形下,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虽然善意第三人尚未取得物权,但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不动产,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可支持善意第三人的诉请,将不动产物权的权属确定给他,且停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借款纠纷执行房产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借款纠纷执行房产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欠款房子被执行 欠款人执行房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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