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查封对抗执行(执行查封房产法条)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查封对抗执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房产查封对抗执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房产查封中止执行后如何解封?
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
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许可。若有以下几种情况,法院应当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执行:(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签订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查封,该怎么办?
首先,双方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我国法律有规定,在房屋被查封后或者在明知房产被法院查封,买卖双方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无效;双方买卖房屋之后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所以,只要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 其次,被查封后,无法请求继续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如果房屋被依法查封,则买房人无法请求对方继续办理过户手续,因为该房屋已经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 再次,如果买后房屋被查封,可以根据以下方法解决: 1、对查封执行提出异议。 (1)如果买房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2)如果买房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2、等待房屋解封。 房屋查封作为一种执行措施,是有一定期限的,一般不超过二年,即使续封,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买房人可以等待房屋解封再进行房屋过户。 3、提供担保财产、解除查封。 如买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可与查封法院协商,由出卖人或买房人自己提供其他担保财产申请解除查封。提供担保财产后,法院解除查封,双方可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现在卖房人无法履行合同,买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买房非小事,在买房的时候应该充分了解房屋的情况再做决定。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才发现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可以根据以上办法解决,如果还不能妥善解决的,可以向相关律师咨询解决。六季地产解答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查封的房产与另一个案件查封的房产被打通,失去了独立性,这该怎么办?
这是你对法院执行不懂所产生的忧郁。你可以债务执行人家查封房产,第=,第三债权人多可以查封被执行人房产。而且你执行人家房产,是否有抵押,有先第一执行人抵押权人。其次是你们几家再分配。几家权利一样的,法院之间只不顾在那家拍卖,是第一查封法院公开拍卖。
轮候查封的房产,如何执行?
轮候查封的房产如何执行,法律规定上有所不同,实践中也有不同。在此,小天来分析一下吧。
一、有法定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可以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轮候查封的房产上有抵押,或者有其他财产优先权,抵押权人或优先权人是可以优先受偿的。在这一点上,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可以回旋的余地。
二、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可以按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该条规定体现了查封优先原则,从债权人角度来说,查封优先原则能够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诉权、主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若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按债权比例分配,保护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虽然第八十八条明确了,同一法院对同一财产可以采取轮候查封,并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会按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清偿。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 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而《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同时,第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 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已没有其他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财产时,其他轮候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因此,提问者可以根据债务人的情况,看是否申请参与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并不一定要等待首封执行完毕之后或者执行了6个月仍没有采取措施处置在申请执行。
多谢邀请,就说这些吧,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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