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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共有房产归谁(夫妻一方死亡共有房产归谁所有)

房产律师文集 2024年12月30日 12:38 383 kk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共有房产归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夫妻一方死亡共有房产归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房子,一方去世,另一方怎么卖房?
  2. 配偶一方去世,房产本来在另外一方名下,多年以后,这个房产自动全部成为另外一方的个人财产了吗?
  3. 夫妻双方有一个人过世了,另一方可以单独处置房产吗?
  4. 夫妻共有房产,一方去世后欠账咋办?
  5. 如果房产证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子,假如其中一人去世,这个房产怎么算?

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房子,一方去世,另一方怎么卖房?

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子如果另一方要出售该房屋,须共同继承人都出明声明,声明放弃继承,然后进行公证,就可以卖房了。

如去世一方订立遗嘱其遗产归另一方所有则可以卖,否则,不能单方面出售,因为去世一方所占房产的部份将被其配偶、父母、子女依法继承。

扩展资料:

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房子出售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了关于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出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实质上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进行房屋登记时登记在了夫妻一方名下。

虽然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所购买的房屋就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否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

实践中,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商定卖房时,可能与配偶进行过商议,也可能没有进行过商议就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之后,卖房人的配偶作为房屋共有人,以卖房人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配偶一方去世,房产本来在另外一方名下,多年以后,这个房产自动全部成为另外一方的个人财产了吗?

您好!

题主这个问题,可能是很多家庭存在的认知误区,或者说一厢情愿的期望——夫妻房产,一方走了,房子就全部归另一方。

先给出结论:

不可能,从无此说法。而且,被多人分割的情况,可能会愈演愈烈

  • 配偶去世,房子中属于配偶的份额部分,将发生继承。要么由去世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要么,如果去世人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遗嘱,由遗嘱继承人继承。
  • 继承权,没有时间和轮次限制。也就是说,只要继承人不做出书面放弃,一直有这个继承权;如果继承人过世,这个继承权,将再次转给TA的继承人,无限次的转下去。

所以,没有“若干年后这个房子自动全部成为另一方个人财产”的可能性存在。

举个简单例子:

假设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不管这个房子是男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过世之后,这个房子中属于男方部分将发生继承。法定继承情况下,将由女方、子女、男方的父母继承。只要这些人不做出书面放弃,他们将“永久”拥有这套房子的法定继承权。

万一子女有过世的,那么子女有的继承权,将再由子女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子女的配偶、母亲、子女继承。

如果子女的配偶再过世,子女配偶的继承人将再次继承……

最终房子将由很多人来继承,而且有些人可能已经关系很远了。

比较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 如果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意愿:万一自己先走了,整个房子都留给对方。这种情况下,最合适的方式是分别订立一份合法有效遗嘱、将自己的份额部分,全部指定给对方继承。
  • 如果在未留遗嘱的情况下过世了。最合适的方式是:抓紧办理继承手续。将本应自己得到的部分赶紧过户到自己名下。能够让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最好;不愿意放弃的,得不到的也就得不到了,今后也不要再去惦记。否则,万一未来哪天对房子有想法(例如想处置)了,很可能面临根本办理不了的问题,到时候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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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共有房产归谁(夫妻一方死亡共有房产归谁所有)

这是不可能的。我老公去世5年了。到现在房子还不能办理手续。因为我老公的妈还在。但是我老公的妈已经93了。脑子不清楚了。在法律上他按任何手印都不承认的。现在只好等她去世以后。再找她另外三个女儿分割。估计又要分出去一笔钱。现在的法律有的真的很让人无语。明明是自己和老公努力奋斗的房子。因为老公去世。自己和自己的孩子不能继承。反而要给叔伯们分一笔钱。而在老公生病之间欠的债务。都要自己还。真的令人想不通。

本题要讨论的关键是房产虽在生存方的名下,但要看原实际房屋产权所有人系双方还是一方,即原去世方是否房屋共有人。如系双方所有,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之规定,该房屋已属生存方与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继承人按份共有。具体讲,房屋析产后属被继承人的那部分由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继承人(一般)均分,除非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已用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结合本题,房屋虽在生存方名下多年,但性质已属按份共有,只是未分割而已,至于遗产何时结束分割,法律上没有时效限定。当然日后分割遗产,发生房屋按份共有人已有死亡,则应有其代位继承人参与分割。

这个问题我是这样认为吗?配偶去死不等于房子财产没有份额,虽然这个在另外一方名下,但要看这个房子来历是婚前房子父母亲的或是本人的,配偶过死房产没有份额,如果说;是婚后房产配偶有一半分额,要到公证处公证,配偶一方父母健在他们都有继承权,配偶一方父母亲去死了,他们父母亲的儿女都有继承权,你们要到公证处咨询具体操作步骤怎样很麻烦的。不会过一段时间配偶一半房产自动消失了没有份额了。

涉及到继承,不存在多年以后自动全部成为另外一方的个人财产。具体来说,如果配偶无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那么你说的可能性存在;相反,就没有可能性,因为被继承人一旦死亡,自死亡开始继承就开始了,如果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则视为接受继承。当然,还存在先把共同财产析产后再继承的问题。

夫妻双方有一个人过世了,另一方可以单独处置房产吗?

1、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去世,他的遗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2、夫妻一方去世,去世方留下的遗产可按遗嘱约定进行继承,没有遗嘱的,则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父母、配偶、子女。

3、若房屋为在世方的个人财产,在世方可以全权处置房屋;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一半产权,去世方的那一半房产若没有遗嘱约定由谁继承,则可以由其配偶、子女、父母进行继承;若房屋为去世方的个人财产,未有遗嘱的情况下,该房屋由去世方父母、配偶、子女进行继承。

4、因此,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能全权支配该房屋的情况如下:

(1)房屋为在世方的个人财产;

(2)去世方遗嘱中约定房屋由在世方一人继承;

(3)没有遗嘱,但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由在世方一人继承房产。

5、若不满足上述情形,在世方就不能单独处置房屋。

夫妻共有房产,一方去世后欠账咋办?

首先,该房产在没有房贷的情况下,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各占一半,另一半房产在一方去世的情况下依法产生继承。若所欠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夫妻二人以自己名下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若属一方债务,则继承人仅在自己所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份额内优先清偿债务。

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其次,在该房产尚存在贷款的情况下已还贷部分,双方共同共有,尚未还贷部分属双方共同债务。在世一方继续还贷,并享有还贷部分份额。对于所欠债务,若属于去世一方的个人债务,则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执行债务的清偿。

综上,夫妻一方去世后,债务的处理需要区分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则夫妻在世一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房产证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子,假如其中一人去世,这个房产怎么算?

很荣幸能够回答你这个问题,房产证是夫妻的名字,我们排除到其他比如婚前财产,婚前协议等因素,就直接按照房子是夫妻共有的财产来说这个事情。既然房子是夫妻共同拥有的,如果一人去世(为了表述方便我们指妻子吧),这个时候房子比如值200万,妻子是占用100万的资产的,妻子这个100万的法定继承人包括:丈夫、子女、父母,这个时候丈夫子女父母都有权利提出分这个财产的。

如果这个时候财产没有分割清楚的话,这个时候丈夫或者子女想要卖这套房子就很困难的甚至没办法的,这个时候必须要得到妻子的父母的一份放弃这个房子遗产声明才可以的。

之前看到一个新闻,房子是夫妻的,妻子还有一个老母亲,然后妻子先去世了,过几年的时候妻子的老母亲也去世了,这个时候丈夫跟孩子想把房子卖掉却没办法卖,因为房子的一半财产是妻子的(例100万),这个时候丈夫、两孩子、老母亲原则是可以各得到25万的遗产,过后老母亲也去世了,这个时候老母亲的这个25万就变成了老母亲的丈夫(之前已过世所以不分)子女的遗产了,这个时候如果要卖掉财产就必须得到老母亲的子女一份放弃这个房子继承权的遗产声明才可以的。

所以你爸妈的房子很可能以后变成你叔叔姑姑阿姨舅舅的一部分是可能成现实的。

房产证上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假如其中一人去世,房产如何计算?

这个问题涉及到房产权属的归属。因此,我认为,先查看不动产登记簿中夫妻对该套房产的占有份额;然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从第一顺位继承人中来继承已去世亲人的遗产份额;最后,及时办理不动产权属的宣示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中,夫妻对该套房产所占份额的约定

首先,要确定夫妻二人在取得该房产时,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夫妻份额的约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前或婚后的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夫妻取得该房产时,有继承、购买、安置房、售后公房等不同方式。方式的不同,也代表着其土地权属可能不一定是出让用地,因此,不动产权属不同,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情况会有所不同。假如土地为划拔性质,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就要先补缴土地出让金。

在共有的方式上,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如登记簿中夫妻对该套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则可以理解为夫妻每人各占50%。如果为按份共有且比例不均,则按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除非,配偶有证据推翻登记簿的推定力。

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房产份额

《继承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其中的一人去世,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假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健在,他们平均分配50%的房产份额。假定平均四等份,各占12.5%,配偶的份额为62.5%。(不考虑夫妻其中一人去世时留有有效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确定

在此,我们从法理和现实的角度去分析继承份额的确定问题。

从法理上讲,配偶占62.5%,父亲、母亲和子女各占12.5%,办理转移登记时,可以写四个人的名字,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从现实的角度看,也可能出现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继承,由夫妻其中去世的一人的配偶一个人继承。

办理继承的方式

有三种方式:公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或者法院调解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办理不动产宣示登记

从法律上说,夫妻其中的一人去世,第一顺位继承人便获得了去世亲人的遗产。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物权需办理登记,这也是不动产登记的连续登记原则的体现,不然,登记簿的推定力就失去了基础。再者,如果不登记,便不能进行处分,或者说不能买卖、抵押等行为。

办理继承转移登记,不需缴纳税费。

结语

综上,房产继承是每个家庭可能会遇到的情况,首先,要确定登记簿中权利人占有房屋的份额情况,然后,第一顺位继承人再继承;最后办理转移登记。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夫妻一方死亡共有房产归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共有房产归谁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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