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产律师文集文章正文

丈夫欠债妻子房产被执行(丈夫欠债妻子房产被执行怎么办)

房产律师文集 2025年06月20日 18:52 11 kk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丈夫欠债妻子房产被执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丈夫欠债妻子房产被执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借款人将房产过户到老婆名下能强制执行吗,为什么?
  2. 丈夫欠债能查封妻子名下的财产么,妻子可以申清法律援助吗?
  3. 欠债夫妻名下只有一处房产,就不可以执行房子还债,为什么?
  4. 欠钱不还的人名下有一套房产,法院能强制执行吗?

借款人将房产过户到老婆名下能强制执行吗,为什么?

这个问题我也有遇到过,去年帮一个客户买二手房碰到一个业主是类似的情况:

当时男业主在东莞开工厂,年底供应商催货款,业主也是确实没钱给,就给供应商写了借款借据,银行贷款没办下来后,实在没办法把手上两套房都准备卖掉还钱。先卖了一套还了一部分的货款,后面这套房子,是男业主和女业主协议离婚,法院判给了女业主。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男业主这种做法是为了保全资产和现金。

再回到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

一是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借款人的债务是夫妻俩共同债务,法院有条件强制性执行的。

二是夫妻名义是夫妻,私下已经协商离婚转移资产到女方,那法院是执行不了的。


丈夫欠债能查封妻子名下的财产么,妻子可以申清法律援助吗?

问题没说清楚。

钱到底是妻子借的还是丈夫借的。

如果是妻子借的,当然可以查封妻子名下的财产。

如果是丈夫借的,如果妻子知情,被法院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是可以查封并执行妻子名下的财产。除非妻子可以证明,这部分财产是个人财产。但一般较难。

一般来说,第一次起诉,如果借贷合同上只有丈夫的名字,法院是不会查封保全妻子名下的财产。那会还没法判断债务的性质呢。

是否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要看你是否够得上条件,一般是家庭困难之类的。建议去当地司法局咨询。

欠债夫妻名下只有一处房产,就不可以执行房子还债,为什么?

  一是因为生存权,生命健康权大于其它民事权利,在法律规定了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房屋豁免执行。  二是只有一处房产在具备相应的条件时是可以执行的。  1,在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六条有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的房产,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执行"。  2,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3,最高法今年5月5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在具备相应条件下可以执行。  生活必需房屋豁免执行  据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  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保障居住权而非所有权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这种居住权应是被执行人及所扶养的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张根大说,“这个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对他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

如果法院判决支持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你们双方任何一方名下所有财产。因为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就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便离婚之后。问题是,你们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债权人另行起诉了吗?法院判决支持了吗?

丈夫欠债妻子房产被执行(丈夫欠债妻子房产被执行怎么办)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者该债务并未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并非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均非夫妻共同债务。

赌博欠债,是非法债务,更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披着合法的外衣欠的其实是赌债,也不会连带到配偶。

欠钱不还的人名下有一套房产,法院能强制执行吗?

只有一套房产属于唯一住宅,不是说不可以执行,执行的话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这里的“扶养义务的人”应包含广义赡养、扶养以及抚养的人:

1.赡养义务的人:a. 子女;b.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婚姻法》28条)。

2.有扶养义务的人:a.夫妻(《婚姻法》20条);b.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婚姻法》29条)。

3.有抚养义务的人:a. 父母(《婚姻法》21条);b. 继父继母(《婚姻法》27条);c.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巳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婚姻法》28条)。

我们认为,不能单纯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数量,来认定其生活所必需的标准,应结合被执行人的居住情况、房屋面积、房屋价值等多种因素予以认定。

例如,实践中常常存在以下情况:

1.被执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赁房屋。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住房,同时因从事生产经营又从第三人处租赁房屋,且长期固定在租赁房屋内从事日常生产生活;或者被执行人在城镇购置了商品房,同时为了生产便利和生活需要,又在农村承包集体土地从事畜牧养殖或经济作物种植,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房屋或临时建筑长期居住。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只要被执行人享有稳定的居住权,即使该第二处住房并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也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超过了生活所必需的标准。

2.被执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房产。尽管被执行人除唯一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与被执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房产。如果被执行人长期居住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并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给第三人用于收益,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具有相对稳定的其他住所,可以认定其住房已经超过了生活所必需的标准。

3.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面积过大。对于被执行人的房屋面积明显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最低住房标准建筑面积,以及建设部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的规定。

4.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价格过高。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对于认定被执行人住房是否超过生活所必需的另一标准就是价格判断原则,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住房在当地的市场价格作为参考标准。在经济发达地区,不同地段房屋价格差异很大,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会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结构或用途等因素导致房屋价值大不相同。

二、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屋的。

被执行人原本有多套房产,但执行依据生效之后,其为了逃避履行债务,转让、转移自己名下房产,造成“唯一住房”的“假象”。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不属于“被保护”对象。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本条是关于唯一住房是否可执行的兜底性条款,也就是说,只要申请执行人愿意付出一定代价,就可以申请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这种代价一般分两种:

其一是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提供住房一套,即大房换小房,价高房换价低房,但所提供的房屋面积应满足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其二是按照房屋所在地的租金标准,同意扣除5-8年的房租,用于被执行人租房。当然该条款中未列明租住房屋面积标准,专业人士认为,应以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面积标准,确定租金。

例如: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100平米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那么,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米的房屋就可以被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则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米的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另外,如果执行依据确定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需要短暂的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丈夫欠债妻子房产被执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丈夫欠债妻子房产被执行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丈夫欠债 妻子 欠债丈夫妻子要离婚

广州房产律师网 广州房产律师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4311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