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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产出售法律(抵押房产出售法律后果)

房产律师文集 2025年06月13日 17:31 12 kk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抵押房产出售法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抵押房产出售法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先买卖未过户后抵押怎么判?
  2.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要求返还抵押的房产证有什么法律规定?
  3.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设定抵押,抵押是否有效?有何法律依据?

先买卖未过户后抵押怎么判?

2009年6月4日,原告顾某与李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李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地区房屋一套。2009年7月28日,双方签订了存量房屋网上签约买卖合同。合约签订后,顾某先后支付房价款205.4万元,但李某始终未将房屋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3月,顾某将李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为该房屋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令李某将该房屋过户至顾某名下的民事判决,李某不服判决,于2010年6月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2010年8月,李某以该房屋为韩某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而向被告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被告于同日受理了李某的申请并分别对李某、韩某支座房屋登记询问笔录。次日,被告向韩某办法了该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

原告顾某不服被告北京市住建委对该房屋权属行政登记行为,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向韩某颁发的该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

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辩称:2010年8月李某以自有的房屋为其向韩某提供抵押担保,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被告受理后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登记条件,遂为抵押权人韩某核发了该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被告为韩某核发房屋他项权证的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另外,被告辩称:原告并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亦非抵押登记的抵押人或抵押权人,被告为韩某核发《房屋他项权证》与原告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先买卖后抵押,若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即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若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那么房屋就处于未被抵押的物权完满状态,而原买房人享有所有权和对房屋的处分权。

抵押房产出售法律(抵押房产出售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要求返还抵押的房产证有什么法律规定?

不可以, 商品房产权证已办理说明房屋已经过户了,买卖已经完成了,通常不能解除买卖合同的。

房产证:

房产证(Premises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设定抵押,抵押是否有效?有何法律依据?

是否有效,要看配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对此是否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抵押就有效。

根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按份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自己份额的有效;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抵押的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时,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分别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是指每个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

按份共有是每个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自己可以决定自己份额财产的处分。

而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意思就是没有登记另一方的名字,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当然,如果是一方个人财产,没有必要说登记在一方名下。

所以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抵押的,就看配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是否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就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抵押房产出售法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抵押房产出售法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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